物业管理法案严重缺䧟,恐損购房私益

(亚庇30日讯)民兴党甘拜园州议员陈德明今日说,2026年《物业管理法案》的当前版本仍存在严重缺陷,恐损害购房者利益,并为发展商滥用权力提供空间。

他指出,法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未强制规定委任注册物业管理人(RPM),导致监管机制出现明显缺口。

他表示,根据法案第64条款,注册物业管理人不得在所管理建筑中拥有利益,但发展商本身却被允许直接管理项目,这在原则上已构成利益冲突。

“发展商有动机拖延修复缺陷、压低成本及保护自身利益,他们不应成为自己项目的‘裁判’。”

陈德明在州议会参与辩论该法案也对资金管理表达担忧,称在第13、48、62及63条款下,若没有独立专业管理人监督,购房者缴付的资金可能面临被滥用的风险,包括未进入信托账户、被挪作他用,甚至用于修复发展商自身单位的缺陷。 

他指出,若发展商委任内部员工作为管理者,其薪资或由购房者资金支付,即使相关人员同时负责其他项目,这种做法已构成明显利益冲突。

针对第16条款赋予发展商15个月管理权,陈德明形容该阶段为“黑箱期”,因在建筑刚竣工、问题最多的关键时期,法案却未要求委任注册物业管理人,导致缺乏独立审计与专业监督,购房者权益难以获得保障。

他也提到,在18个月缺陷责任期内,若缺乏专业监管,发展商可能拖延维修,最终将维修成本转嫁给购房者。

此外,他警告,若完全依赖管理机构(MC)自行运作,现实中往往出现内部纠纷、缺乏法律与管理知识,以及决策缺乏标准程序等问题,最终将导致建筑质量下降及资产价值贬损。

陈德明强调,注册物业管理人具备专业责任、法律责任及保险保障,是维护产业管理透明与规范的重要机制,因此应被强制纳入制度。

为此,他提出多项修正建议,包括将第51(1)条款中的“可”(may)改为“必须”(shall),强制在发展商管理的15个月期间委任注册物业管理人,并禁止发展商直接管理项目,改由独立专业人士负责。

同时,他建议制定《沙巴物业管理标准》,以建立明确且具约束力的管理指南。

提到该法案的关键在于是否真正保护购房者权益时,他呼吁州政府把握机会完善立法,避免重蹈其他州属因监管不足而导致市场信心受损的覆辙。